在香港,可以向離婚法庭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irretrievable breakdown),而離婚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才可得到離婚令:
- 配偶通姦(adultery),即與第三者發生關係,而離婚申請人不能忍受和配偶共同生活
- 配偶行為表現(如肆賭、不顧家、暴戾)令配偶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
- 配偶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
- 夫婦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而對方願意離婚
- 夫婦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
| 謝連豐:國際公證人
Notary Public 工傷.交通意外 謝連忠:國際公證人 Notary Public 婚姻監禮人 -------------------------------------- 孫楚雍:破產.離婚.DRP債舒緩.工傷 鄧達明:破產.刑事.離婚.改名 戴志強:離婚.破產.樓宇買賣 鄧兆駒:國內文書公證 許麗欣:離婚.撫養權 李美林:離婚.破產.刑事 伍家賢:工傷.交通意外.破產.離婚 黃鶴鳴:破產.離婚.DRP債舒緩 謝連輝:工傷.DRP債務舒緩.破產 陳嘉琳:工傷.破產.離婚樓宇買賣 林璇:工傷.交通意外賠償 鍾一匡:工傷.交通意外賠償 黃嘉寶:樓宇買賣.離婚.破產 梁艷敏:工傷.交通意外賠償 黃莉莉:工傷.交通意外賠償 袁正邦:離婚.破產.刑事 翁鴻君:離婚.撫養權 葉盈枝:金融.上市.融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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