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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就樓宇買賣案件的收費,現在大多會以一筆過方式來議訂,俗稱「全包」,實際上不會包同所有的費用,例如是$5,000另加雜費。這種收費方式,與律師工作一般是以按時收費不同。
所謂「全包」,置業人士必須弄清是否包括贖樓(賣樓情況下)或按揭(買樓情況下),在一些向地產發展商一手樓買入的物業中,業主曾經造過發展商提供二按,由於二按的贖樓契,代辦律師行會由地產發展商指派,律師樓在提供收費資料時,是不會包括在內的。
至於律師樓能否在賣樓交易中包贖樓契費用,或在買樓交易中包按揭契費用,則須視乎所涉銀行,有關律師樓是否屬於銀行「核准律師樓名單」之內,換句話說,置業者找律師代表買賣,如果律師樓是在銀行的「核准律師樓名單」之內的話,「講價」空間自然較大,律師收費也會較便宜。
注意,在十多年前,律師在樓宇買賣中所收費用,是以「定額收費」作準,即按樓價,不論那間律師行,劃一支付同一金額(公價),這點對置業者不公平,在律師收費上無選擇,亦不利服務競爭。但時至今日,「定額收費」(公價)制度已壽終正寢了,買樓賣樓律師費,可以自由議價。
即使現在地產代理監管條例實施了,地產代理仍然沒有責任保證物業之業權完整,才讓買家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查察物業業權是否完整,大部份是律師樓的責任。說大部份,因為有小部份也可說是地產代理的責任,例如物業之土地註冊署的紀錄中,是否有註有維修令?上手的樓契是否送契,以至銀行不願提供按揭; 物業是否有違例建築物等。至於審閱樓契,是律師樓的工作,地產代理是沒有責任的。
購買村屋,要注意的地方很多,因為村屋是沒有入伙紙的,村屋的其中一樣特點,是容讓新界村民,以其特定的規格建屋,祇要是依從這些規格,例如不准高於某高度,不准佔用政府地方,要有處理排泄物的方法等便可以入住; 一般來說,有些村屋是三層高每層七百呎的,但並不是全部都是這樣。此外,假如村屋是原居民建成的,即所謂丁屋; 這些丁屋在補地價之前是不可以買賣的。但也有很多丁屋發展商,違規的買賣丁屋樓花,即未建成的丁屋,也必然是未補地價的丁屋,這些買賣,風險很大。
另外,對於村屋來說,政府是不保證有路可到達屋前的,特別是車路。有些車路是要經過私人的土地,以往村屋使用車路的糾紛時有發生,買家必須留意。
基於村屋的種種問題,很多銀行都不做村屋的按揭。讀者如果想購買村屋,最謹慎的做法是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之前,找律師查察有關單位的業權及與銀行達成借貸的協議。
你要注意的事情很多,包括樓價、地點等。
買入一個物業,是有兩個過程的。第一個是簽訂正式買賣合約,第二個是簽訂新的樓契,或稱轉名契(Assignment)。
買方律師樓的第一個工作,是審閱正式買賣合約。這份合約,一般由賣方律師準備,由買方律師審閱,雙方經過一輪討價還價的過程,才作定稿,但主要條款,都會根據臨時買賣合約的內容厘定。買方律師會在臨時合約的指定日子,一般來說是在十四天內,將一式兩份由買方簽好的合約,連同訂金餘數,或稱為大訂,交往賣方的律師樓。賣方的律師樓則安排賣方簽署,並交回簽署好的買賣合約與買方的律師樓,買方的律師樓則安排交印花稅並在土地註冊署註冊買賣合約,此為第一部份工作。
第二部份工作,是審閱賣方交來的契約並準備新的樓契。
賣方有責任證明物業之業權是完整的,為此,他要交出政府批地文件及十五年來有關該物業交易的有關樓契及文件與買方,買方的律師就是要審閱這些樓契,察看是否有問題,例如名字有沒有錯,簽名是否相符,公司之簽名是否恰當等等,之後便向賣方律師提問,賣方律師要提出滿意答案,才能證明業權是完整的。
這一部份是最重要的,也是樓宇官司的主要爭辯的地方。如果因為價錢問題或其他原因,買方律師沒有審閱樓契,或者草率的審閱樓契,買方當時是不知曉的, 直至他幾年後賣出物業,發生困難,新買家有權拒絕接受業權,他才知曉,因此,買方選擇律師應小心考慮,勿以價錢為唯一考慮條件。
下一步是由買方律師樓準備新樓契,交與賣方律師審閱。如果買方準備做按揭,買方律師還要準備按揭及貸款文件,之後一併將新樓契及按揭契交往土地註冊處註冊,買方方完成交易,成為新業主。
首先你要考慮到財政問題,因為一般來說,銀行對有租約的住宅物業較有保留,即是說,可能提供較低的貸款成數及要收取較高的利息,甚至不予借貸;所以,如果你需要銀行借貸的話,應先與銀行聯絡,進行估價及商討借貸條件。
此外,你亦應了解租客是甚麼人,以往是否準時交租、租約的年期、租金等、租約是否正式訂立、有否繳付政府印花稅、租約內容是否有生約條文等。